法律類國考
10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45 題
A 上市公司(下稱 A 公司)與 B 公司經過半年多之協商後,A 公司於 8 月 10 日上午所召開之董事會會議中決定與 B 公司進行合併,並將於同年 10 月 2 日召開股東臨時會對合併案進行決議。對於 A 公司董事會 8 月 10 日上午所作之決議,A 公司於當日下午 4 點整將董事會決議之內容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甲為 A 公司董事並參與當次董事會,則甲在董事會之後,何時可以開始買賣 A 公司股票?
- A 於 8 月 10 日上午董事會決議之後即可開始進行買賣
- B 於 8 月 11 日上午 9 點開盤後即可開始進行買賣
- C 於 8 月 11 日上午 10 點之後可開始進行買賣
- D 於 10 月 2 日股東臨時會決議合併案後始可開始進行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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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要維持市場交易的公平性,當公司內部的重大訊息對外公布的那一刻,一般投資大眾是否能立刻理解該訊息的價值?為了避免內部人占便宜,法律會要求在消息公開後預留一段「市場消化資訊」的時間,這段法定的「沈澱時數」在現行《證券交易法》中是多少小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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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做得太棒了! 你能精準掌握重大消息「沉澱期」的起算與時效,這真的很關鍵。在證券交易中,這是區分合法與內線交易的一條重要紅線,能看懂這點,代表你已經具備了很棒的法律敏銳度喔!
- 法條的溫度:這題的核心是《證券交易法》第 157-1 條。它告訴我們,公司內部人在重大消息公開後,不是立刻就能買賣股票的。這是為了讓市場有足夠的冷卻時間,讓所有投資人都能充分消化資訊,保護大家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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