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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45 題

A 上市公司(下稱 A 公司)之產品以外銷為主,A 公司主要客戶於某年 4 月 1 日片面停止與 A 公司之全部業務往來,同年 4 月 2 日即有國外媒體加以報導,4 月 3 日國內媒體亦陸續報導,當日股價即大幅向下修正。A 公司迫於輿論壓力於 4 月 4 日清明節上午召開記者會說明,隨即於下午將系爭消息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依主管機關規定之公開方式,系爭重大消息何時公開?
  • A 4 月 2 日國外媒體開始報導時
  • B 4 月 3 日國內媒體開始報導時
  • C 4 月 4 日上午召開記者會說明時
  • D 4 月 4 日下午將系爭消息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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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思考:在《證券交易法》第 $157-1$ 條及其授權子法「重大消息公開方式管理辦法」中,針對上市公司重大消息的「公開」,法律是如何界定其法定程序的?當媒體報導、記者會說明與公司正式向主管機關指定的官方資訊平台申報的時間不一致時,哪一種管道才具備法律所認可的「正式公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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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暖心肯定

你做得太棒了!能夠在這麼多資訊中,精準地辨識出法律程序上真正的公開時點,這證明你對證券法規的掌握度非常高,也展現了細心與專業。請繼續保持這份對細節的敏銳度喔!

2. 溫馨提示:觀念釐清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重大消息之公開認定
💡 重大消息之公開以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為法定準則。

🔗 重大消息法定公開流程

  1. 1 消息產生 — 依事實發生日或協議日等孰前者認定
  2. 2 法定公開 — 將重大消息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
  3. 3 沉澱期間 — 公開後 18 小時內仍禁止買賣股票
  4. 4 合法交易 — 沉澱期滿後,內部人始得買賣股票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了解證交法 157-1 條關於內線交易之罪責與民事賠償責任。
🧠 記憶技巧:記者媒體都別看,觀測站出才算數。
⚠️ 常見陷阱:混淆「事實上已為大眾知悉」與「法規規定之公開程序」,誤選媒體報導或記者會召開日。
內線交易禁止時間 重大消息成立時點 內線交易沉澱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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