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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2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36 題

股票上市之 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董事長甲,知悉足以影響該公司股價之消息,於該消息公開前,以新臺幣(下同)100 元買進該公司股份 10,000 股,迄今尚未賣出,該消息公開後翌日,A 公司股票收盤價為 115 元,消息公開後 10 個營業日 A 公司股票平均收盤價為 140 元,若甲之行為被法院認定構成內線交易,依最高法院大法庭之見解,計算甲之內線交易犯罪所得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甲未賣出,故無犯罪所得
  • B 計算犯罪所得時,不應扣除證券交易稅及手續費
  • C 甲之犯罪所得採擬制所得法計算
  • D 若有該內線消息以外因素影響 A 公司股價,應將該因素影響之股價自犯罪所得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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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某人靠著內線消息低價買進了股票,但一直放在帳戶裡沒有賣出,你認為法律會因為他「還沒把股票變現」就認定他完全沒有獲得不法利益嗎?如果不會,你覺得法院為了公平起見,應該怎麼去「估算」他這筆交易的所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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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非常好!你精準選出正確答案。這題相當有鑑別度,測驗對證券交易法中內線交易犯罪所得計算的實務掌握度。許多人會陷入「未賣出是否就沒有所得」的陷阱,而你成功避開了。

內線交易犯罪所得之計算基準

本題核心為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大字第4349號刑事裁定。該大法庭裁定明確指出,內線交易之犯罪所得採「擬制所得法」計算。也就是說,即使行為人如本題的甲尚未賣出股票,法院仍會以消息公開後一段期間(例如10個營業日)之平均收盤價為基準,來擬制其犯罪所得,因此選項(C)正確、選項(A)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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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可以說實務是採毛損益法對嗎?
📝 內線交易犯罪所得計算
💡 內線交易未實現利得採「擬制所得法」,以公開後十日均價計算。
比較維度 擬制所得法 (未賣出) VS 實際所得法 (已賣出)
適用時機 買入後尚未賣出股票 買入後已實際結清賣出
計算價格 消息公開後10日均價 實際賣出之價格
成本扣除 應扣除證交稅與手續費 應扣除證交稅與手續費
最高院見解 108年度台上大字4349 實務穩定通說
💬無論賣出與否皆有犯罪所得,且均應扣除必要交易成本以符公平。
🧠 記憶技巧:內線買入未賣出,十日均價定所得;成本規費皆扣除,大法庭說採擬制。
⚠️ 常見陷阱:常誤認「尚未賣出」即無犯罪所得,或誤記「消息公開翌日收盤價」為計算標準。
短線交易歸入權 內線交易之民事賠償責任 沒收制度之總額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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