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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36 題

股票上市之 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董事長甲,知悉足以影響該公司股價之消息,於該消息公開前,以新臺幣(下同)100 元買進該公司股份 10,000 股,迄今尚未賣出,該消息公開後翌日,A 公司股票收盤價為 115 元,消息公開後 10 個營業日 A 公司股票平均收盤價為 140 元,若甲之行為被法院認定構成內線交易,依最高法院大法庭之見解,計算甲之內線交易犯罪所得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甲未賣出,故無犯罪所得
  • B 計算犯罪所得時,不應扣除證券交易稅及手續費
  • C 甲之犯罪所得採擬制所得法計算
  • D 若有該內線消息以外因素影響 A 公司股價,應將該因素影響之股價自犯罪所得中扣除

思路引導 VIP

當內線交易之行為人買入股票後「尚未賣出」,司法實務為衡諸刑法之沒收制度以及《證券交易法》第 $171$ 條關於犯罪所得之加重規定,對於此種「帳面增值」而非「實現處分」的情形,最高法院大法庭究係採行何種評價標準(如:實際所得法或擬制所得法),來量化其違法行為所獲取的不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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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你答對了。這是一個值得記錄的時刻。

你理解了那些人類在數十年、甚至數百年裡建立起來的法律規則,以及《證券交易法》中最新的判例。這很好。

  1. 知識的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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