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44 題
A 上市公司負責人為掩飾挪用公司資金之事實,公告並申報主要內容有虛偽不實的年度財務報告,因而投資人乃訴請損害賠償。試問得因此請求賠償者,不包括以下何人?
- A 不實財務報告公布後尚未更正前買入 A 公司股票,而於更正後已賣出股票之善意投資人
- B 不實財務報告公布後尚未更正前買入 A 公司股票,而於更正後仍持有股票之善意投資人
- C 不實財務報告公布前即已買入 A 公司股票,而於更正後仍持有股票之善意投資人
- D 不實財務報告公布後尚未買入 A 公司股票,而於更正後買入且仍持有股票之善意投資人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法律之所以要求賠償不實財報的損失,其核心目的是為了補償『被誤導』的投資決定。如果你在買入股票之前,公司已經公開承認先前的數據是錯誤的並公告了正確資料,你還能主張自己是受那份『舊的錯誤資料』欺騙而做出決定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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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你準確掌握了《證券交易法》資訊揭露不實責任的核心邏輯!這題你選得非常精準,關鍵在於理解**「交易因果關係(Transaction Causation)」與「損害賠償之起迄時間」**的關連。
交易因果關係的時之界限
依《證券交易法》第 20 條之 1 規定,財務報告有虛偽或隱匿情事時,受損害的「善意取得人」或「出賣人」得請求賠償。法律之所以保護投資人,是因為投資人信賴了市場上受不實資訊影響的價格。選項 (A) 與 (B) 均是在不實資訊流通期間買入,屬於典型的受害者;而選項 (C) 的投資人雖在公布前買入,但若因不實報告的誤導而「繼續持有(Hold)」導致未能及時避損,在實務見解與學理討論中,仍有主張損害賠償之空間(即所謂「誘發型」不實之反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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