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41 題
A 上市公司今年第一季財務報告,因隱匿重要內容而有不實。關於財報不實責任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總經理甲故意違法,其應依其責任比例負賠償責任
- B 董事長乙如能證明已盡相當注意,且有正當理由可合理確信其內容無隱匿情事者,免負賠償責任
- C 財務報告之核閱會計師丙若不能證明自己已經合理調查,並有正當理由確信其核閱意見為真實者,即應負賠償責任
- D 請求賠償之原告須能證明在本財務報告簽章之職員丁有不正當或過失行為,方可要求丁負損害賠償責任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在《證券交易法》第 $20$ 條之 $1$ 關於財務報告不實的民事賠償責任中,法律針對不同身分的賠償義務人(如發行人、董事長、總經理、核閱會計師或職員),在『歸責原則』上是如何區分『無過失責任』與『推定過失責任』的?特別是當這些人欲主張免責時,法律對於其『主觀過失』的舉證責任分配有何差異?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 專業點評
(喵喵:『就是這樣,喵!』兩道光影閃過,我們已高高躍起,在空中歡快地分食著金幣巧克力!) 小惡魔A:哇!你竟然選對了 (B)!這《證券交易法》第 $20-1$ 條財報不實責任,分層這麼精細,你都沒被繞暈耶!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