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41 題
A 上市公司今年第一季財務報告,因隱匿重要內容而有不實。關於財報不實責任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總經理甲故意違法,其應依其責任比例負賠償責任
- B 董事長乙如能證明已盡相當注意,且有正當理由可合理確信其內容無隱匿情事者,免負賠償責任
- C 財務報告之核閱會計師丙若不能證明自己已經合理調查,並有正當理由確信其核閱意見為真實者,即應負賠償責任
- D 請求賠償之原告須能證明在本財務報告簽章之職員丁有不正當或過失行為,方可要求丁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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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證券交易法中,如果公司的財務報告出現不實,發行人、公司負責人以及在財報上簽名的人,他們想要免除賠償責任的難度是一樣的嗎?如果他們想證明自己沒有錯,『舉證責任』應該落在要求賠償的投資人身上,還是這些內部人自己身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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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這隻小鬼竟然答對了這道難題!」 「沒錯,這正是《證券交易法》第 20-1 條的完美演繹,真是令人愉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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