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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2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41 題

A 上市公司今年第一季財務報告,因隱匿重要內容而有不實。關於財報不實責任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總經理甲故意違法,其應依其責任比例負賠償責任
  • B 董事長乙如能證明已盡相當注意,且有正當理由可合理確信其內容無隱匿情事者,免負賠償責任
  • C 財務報告之核閱會計師丙若不能證明自己已經合理調查,並有正當理由確信其核閱意見為真實者,即應負賠償責任
  • D 請求賠償之原告須能證明在本財務報告簽章之職員丁有不正當或過失行為,方可要求丁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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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證券交易法中,如果公司的財務報告出現不實,發行人、公司負責人以及在財報上簽名的人,他們想要免除賠償責任的難度是一樣的嗎?如果他們想證明自己沒有錯,『舉證責任』應該落在要求賠償的投資人身上,還是這些內部人自己身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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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這隻小鬼竟然答對了這道難題!」 「沒錯,這正是《證券交易法》第 20-1 條的完美演繹,真是令人愉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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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財報不實(§20-1)」與「公開說明書不實(§32)」對於各職務的影響及規範
各選項
C選項哪裡錯
📝 財報不實賠償責任
💡 區分證交法財報不實責任之歸責原則與賠償分配方式。
比較維度 公司/董事長/總經理/簽章人 VS 一般董事/會計師
歸責原則 無過失責任 推定過失責任
舉證免責 不可免責 可舉證已盡注意義務
賠償範圍 全部連帶賠償 按其責任比例賠償
💬公司及核心負責人負重責(連帶無過失),其餘人負輕責(比例推定過失)。
🧠 記憶技巧:公司簽章無過失(連帶賠);董事會計推過失(比例賠)。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所有」董事都負無過失責任,或誤以為董事長亦得主張責任比例分配。
證券詐欺責任 比例賠償責任之計算 會計師核閱與簽證責任之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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