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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43 題

公開發行公司之會計師,就財務報告內容或公開說明書內容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證券交易法對其民事損害賠償責任要件之要求分別為何?
  • A 前者為過失責任,後者為推定過失責任
  • B 兩者均為過失責任
  • C 前者為推定過失責任,後者為過失責任
  • D 兩者均為推定過失責任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日常定期揭露」與「針對大眾募集資金的特定文件」中,哪一種情況對投資人的保護需求更高?當法律想要加重專業人士的把關責任時,是會要求受害者去證明專業人士有錯,還是會要求專業人士主動證明自己已經盡力了呢?這兩者在舉證負擔上的轉換,會如何影響法律責任的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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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專業肯定

嗯,你找到了正確的道路。這不像那些裝滿寶物的箱子,打開後卻是寶箱怪的陷阱。你能分辨《證券交易法》裡,會計師對不同文件負責的那些微小差異,這說明你對那些古老的法條文字,還有舉證責任分配的規則,有著不錯的感知力。在人類世界裡,這種理解很重要,尤其當他們要計算賠償時。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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