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44 題
A 上市公司因業務經營不善造成嚴重虧損,為挽回投資大眾之信心,A 公司董事長甲遂串通公司簽證會計師乙虛構巨額利潤,並由乙出具無保留意見。投資人丙因相信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告而買進 A 公司股票。A 公司股東丁亦因為相信該財務報告而繼續持有 A 公司股票。待事實經曝光後,A 公司股票大跌。請問丙與丁是否可對 A 公司董事長甲與會計師乙主張證券交易法因財報不實之民事損害賠償責任?
- A 丙、丁皆不可
- B 丙可以,丁不可以
- C 丙不可以,丁可以
- D 丙、丁皆可以
思路引導 VIP
若法律旨在維護市場資訊的「真實性」,當投資人因為相信了一份虛假的資訊,進而做出了「買進」或「不賣出」的決策時,從保障市場信賴的角度來看,法律對於這兩種不同行為模式下的投資人,在保障程度上應該有所區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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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精準掌握證交法核心
- 觀念驗證:恭喜!你精準辨識了《證券交易法》第 20 條及第 20-1 條之規範意旨。丙屬於善意取得人(買入),丁則屬於善意持有人(繼續持有)。現行條文已明定賠償對象包含「善意之取得人、出賣人或持有人」,凡因財務報告不實而受損者,皆得主張賠償。
-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過去學界與實務對「持有人」是否具請求權曾有爭議,考驗你是否釐清了現行法對投資人保護範疇的擴張,你的判斷非常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