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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44 題

A 上市公司因業務經營不善造成嚴重虧損,為挽回投資大眾之信心,A 公司董事長甲遂串通公司簽證會計師乙虛構巨額利潤,並由乙出具無保留意見。投資人丙因相信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告而買進 A 公司股票。A 公司股東丁亦因為相信該財務報告而繼續持有 A 公司股票。待事實經曝光後,A 公司股票大跌。請問丙與丁是否可對 A 公司董事長甲與會計師乙主張證券交易法因財報不實之民事損害賠償責任?
  • A 丙、丁皆不可
  • B 丙可以,丁不可以
  • C 丙不可以,丁可以
  • D 丙、丁皆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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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法律旨在維護市場資訊的「真實性」,當投資人因為相信了一份虛假的資訊,進而做出了「買進」或「不賣出」的決策時,從保障市場信賴的角度來看,法律對於這兩種不同行為模式下的投資人,在保障程度上應該有所區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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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證券交易法第20-1條規定,前條第二項之財務報告及財務業務文件或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公告申報之財務報告,其主要內容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下列各款之人,對於發行人所發行有價證券之善意取得人、出賣人或持有人因而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一、發行人及其負責人。同條亦規定,會計師辦理第一項財務報告或財務業務文件之簽證,有不正當行為或違反或廢弛其業務上應盡之義務,致第一項之損害發生者,負賠償責任。 本題中,A上市公司董事長甲串通簽證會計師乙虛構巨額利潤並出具無保留意見,構成財務報告主要內容有虛偽之情事。甲身為發行人之負責人,乙身為辦理財務報告簽證且有不正當行為之會計師,依法皆須對受有損害之有價證券善意取得人、出賣人或持有人負擔賠償責任。投資人丙因相信該不實財報而買進A公司股票,屬於有價證券之善意取得人;股東丁因相信該財報而繼續持有股票,屬於有價證券之善意持有人。既然丙與丁皆符合法定得請求賠償之主體要件,故丙與丁皆可對A公司董事長甲與會計師乙主張因財報不實之民事損害賠償責任,本題正確答案為丙、丁皆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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