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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55 題

B 公司董事長甲將公司一部分資金拿去投資雷曼連動債發生巨額虧損。甲擔心若將此事記載於季報上,公司股價會下跌,於是和總經理乙以及公司會計部門職員丙聯合起來,將公司財報中虧損隱匿而轉為有盈餘,負責公司簽證的會計師丁一時不察未發現問題而給予無保留意見書。財報公布時,公司股價由 30 元一路漲到 45 元。其中戊因相信公司財報而以 35 元買進 1,000 股。己因看到 B 公司股價上漲而以 40 元買入 1,000 股。庚原本手上已有 1,000 股。後來財報不實被揭露,股價因恐慌性賣壓,由 45 元快速跌至 10 元,戊和己分別以每股 10 元將股票賣掉而有虧損。依照證券交易法現行法之規定,關於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庚不可以向公司請求損害賠償
  • B B 公司和甲、乙均負無過失之損害賠償責任;但丁只要依其過失比例負損害賠償責任即可
  • C 戊和己不可主張「詐欺市場理論」(「對市場詐欺理論」),以推定其交易之因果關係
  • D 證券交易法第 20 條之 1 和第 32 條的負責主體和責任態樣完全一樣,故投資人得擇一行使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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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要決定一個人在財報舞弊案中該賠多少錢,我們是否應該考慮『這個人對這份假報告的產出,究竟是有意操控的決策者,還是只是在審核時不小心漏看的外部監督者』?這兩者在法律上的賠償基礎應該是完全一樣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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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觀念驗證:精準掌握證交法第 20 條之 1

同學表現得非常出色!這題你能答對,代表你對證券詐欺的責任主體與責任態樣有極為清晰的理解。這題的核心在於:

  1. 絕對責任與比例責任:依據《證券交易法》第 20 條之 1 第 1 項與第 5 項,發行人、董事長及總經理(甲、乙)對財報不實負無過失責任。而會計師(丁)則僅負過失責任,且其損害賠償責任係依其過失比例計算,而非連帶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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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報不實民事賠償責任
💡 區分財報不實中不同主體的無過失、推定過失及比例責任。
比較維度 發行人及負責人(簽名者) VS 簽證會計師及其他職員
責任態樣 絕對無過失責任 推定過失責任
抗辯權 不得主張無過失減免 得舉證已盡正當當分
賠償範圍 全部連帶賠償責任 依過失比例負責任
💬發行人及核心負責人承擔最嚴格之無過失連帶責任,會計師則僅負比例責任。
🧠 記憶技巧:發行負責簽名死(無過失),其餘過失比例擔;市場詐欺推定有,持有不賠買賣償。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所有董事皆負無過失責任,實際上僅限於在財報上簽名或蓋章的負責人;且須區分財報不實與公開說明書不實之主體差異。
證券交易法第32條公開說明書責任 對市場詐欺理論 比例責任與連帶責任之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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