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53 題
📖 題組:
甲上市公司之董事 A 雖非該公司董事長,亦非總經理,惟因其持有公司股份甚多,又是董事長的好友,因此在公司內部頗能呼風喚雨,公司職員亦多聽命於他。由於近來投資股市失利,A 急需資金周轉,因此要求公司業務人員 B 將其從客戶處所收取之貨款數千萬元,交給 A 私用。當公司會計人員及會計師 C 在進行年度財務報告之編製時,B 偽稱該貨款收入已用於購買定期存單,並將偽造之定期存單交給相關人員查核。嗣後,董事 A 侵占公款之犯行曝光,該年度財務報告之記載不實也因此被揭穿。
甲上市公司之董事 A 雖非該公司董事長,亦非總經理,惟因其持有公司股份甚多,又是董事長的好友,因此在公司內部頗能呼風喚雨,公司職員亦多聽命於他。由於近來投資股市失利,A 急需資金周轉,因此要求公司業務人員 B 將其從客戶處所收取之貨款數千萬元,交給 A 私用。當公司會計人員及會計師 C 在進行年度財務報告之編製時,B 偽稱該貨款收入已用於購買定期存單,並將偽造之定期存單交給相關人員查核。嗣後,董事 A 侵占公款之犯行曝光,該年度財務報告之記載不實也因此被揭穿。
從證券交易法(以下簡稱「證交法」)第 20 條之 1 規定分析董事 A 之行為之可能產生的民事責任,以下描述,何者正確?
- A 依證交法第 20 條之 1,董事 A 所負的是無過失責任
- B 董事 A 之行為並無證交法第 20 條之 1 第 5 項比例責任規定之適用
- C 董事 A 並非編製財務報告者,不是證交法第 20 條之 1 規範的責任主體,但須依民法侵權行為規定負責
- D 董事 A 並非編製財務報告者,依證交法第 20 條之 1,僅在 A 有重大過失時,始需負損害賠償之責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法律之所以設計『比例責任』,是為了避免無心之過的人承擔過重的連帶賠償;那麼,對於一個『存心』掏空公款並導致財報錯誤的行為人,法律還有必要給予這種『分擔責任』的寬容保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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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1. 觀念驗證
同學,哦,看來你還記得《證券交易法》不只是一堆數字和條文的堆砌。本題的「核心爭點」?簡言之,就是責任分配原則。證交法第 20 條之 1 第 5 項,它「很努力」地想告訴你,為了避免那些「深口袋」效應,原則上是採比例責任。多麼「仁慈」啊,讓大家依過失比例分擔。 但是!難道你沒看到後面還有個「但是」嗎?如果行為人是「故意」,那前面那些「仁慈」的比例責任就通通不適用了,直接就是連帶賠償責任!董事 A 侵占公款,這難道還需要我解釋什麼是「故意」嗎?難道你覺得這是「不小心」跌倒然後錢就進他口袋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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