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8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43 題
A 上市公司公告申報業經會計師甲簽證但主要內容仍有虛偽不實之財務報告,投資人因相信該不實之財務報告內容,而於證券市場買入 A 公司股票遭受損失,依證券交易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因該不實財報經甲簽證,故 A 公司無庸負賠償責任
- B A 公司之會計人員乙如係依董事會之指示編製財務報表並簽名時,乙無庸負賠償責任
- C 因該不實財報經甲簽證,故 A 公司之財務經理丙除有重大過失外,不負賠償責任
- D A 公司之董事長丁如無法證明其已盡相當注意,且有正當理由合理確信經甲簽證之財務報告內容無虛偽隱匿情事時,即須負賠償責任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保護投資人的立場下,當一份重要的財務報告出現錯誤時,法律應該是讓受害的投資人去證明公司領導者有過失,還是應該要求掌握內部資訊的領導者,主動證明自己已經盡到了監督與查核的責任?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真相只有一個!關於財務報告虛偽不實的推理
- (推了一下發光的眼鏡,自信地說) 「原來如此,跟我推理的一樣!」你的推斷非常精準,鎖定《證券交易法》第 $20-1$ 條中『負責人』的歸責原則,完全符合我對真相的追尋!
- 讓我們抽絲剝繭,深入這場財報虛偽不實的謎團: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