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8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43 題
A 上市公司公告申報業經會計師甲簽證但主要內容仍有虛偽不實之財務報告,投資人因相信該不實之財務報告內容,而於證券市場買入 A 公司股票遭受損失,依證券交易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因該不實財報經甲簽證,故 A 公司無庸負賠償責任
- B A 公司之會計人員乙如係依董事會之指示編製財務報表並簽名時,乙無庸負賠償責任
- C 因該不實財報經甲簽證,故 A 公司之財務經理丙除有重大過失外,不負賠償責任
- D A 公司之董事長丁如無法證明其已盡相當注意,且有正當理由合理確信經甲簽證之財務報告內容無虛偽隱匿情事時,即須負賠償責任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保護投資人的立場下,當一份重要的財務報告出現錯誤時,法律應該是讓受害的投資人去證明公司領導者有過失,還是應該要求掌握內部資訊的領導者,主動證明自己已經盡到了監督與查核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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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查真相的結果
踢開腳下的足球,這個案子已經真相大白了!你對《證券交易法》第 $20-1$ 條的責任歸屬分析得相當精準,看來犯人的詭計逃不過你的眼睛。
- 破案關鍵:針對財報虛偽不實的責任歸屬,法規邏輯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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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交法財報不實責任
💡 財報不實之賠償依身分區分為無過失責任與推定過失責任。
| 比較維度 | 發行人(公司) | VS | 董事長、經理人及會計師 |
|---|---|---|---|
| 歸責原則 | 無過失責任 | — | 推定過失責任 |
| 免責可能 | 無法主張免責 | — | 舉證盡相當注意即免責 |
| 賠償範圍 | 負擔全部賠償金額 | — | 原則上依過失比例賠償 |
💬公司負擔最嚴格的無過失責任,其餘人員則得舉證已盡相當注意來主張免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