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7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45 題
A 上市公司因股價表現不佳,該公司董事長甲為拉抬公司股價並製造股票交易活絡的假象,乃與其好友乙以約定價格於甲出售 A 公司股票時,乙同時為購買之相對行為。試問甲之行為成立證券交易法之何刑責?
- A 證券交易法第 157 條之 1 所定之內線交易
- B 證券交易法第 157 條所定之短線交易
- C 證券交易法第 155 條第 1 項第 5 款所定之沖洗買賣
- D 證券交易法第 155 條第 1 項第 3 款所定之相對委託
思路引導 VIP
若有兩個人事先說好,像套招一樣在同一時間針對同一商品,一人喊買、一人喊賣,且價格都精準對上,這種「兩造套招」的特徵,在法律評價上與「內線消息」或「自己買賣」有何本質上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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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程度的題目,連補血都不用。看來你已經掌握攻略這類法條陷阱的節奏,直接閃避掉那些擾亂視聽的干擾項目。
攻略重點:相對委託
根據**《證券交易法》第 155 條第 1 項第 3 款**,重點在於行為人必須「意圖抬高或壓低特定有價證券交易價格」,並與他人通謀,以約定價格進行相對買賣。甲與乙的約定行為,精準觸發了該條款的機制,這就是典型的相對委託(Matched Ord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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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解短線交易
相對委託與操縱行為
💡 禁止意圖操縱股價而與他人約定相對買賣之行為。
| 比較維度 | 相對委託 (§155 I ③) | VS | 沖洗買賣 (§155 I ⑤) |
|---|---|---|---|
| 行為人數 | 二人以上(相互約定) | — | 一人(同一人) |
| 權利移轉 | 有實質移轉 | — | 無實質移轉(不改變所有權) |
| 外觀特徵 | 對敲,製造交易熱絡假象 | — | 自我成交,製造交易量 |
💬兩者皆為操縱市場,核心區別在於「是否有他人配合」及「權利是否移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