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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7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45 題

A 上市公司因股價表現不佳,該公司董事長甲為拉抬公司股價並製造股票交易活絡的假象,乃與其好友乙以約定價格於甲出售 A 公司股票時,乙同時為購買之相對行為。試問甲之行為成立證券交易法之何刑責?
  • A 證券交易法第 157 條之 1 所定之內線交易
  • B 證券交易法第 157 條所定之短線交易
  • C 證券交易法第 155 條第 1 項第 5 款所定之沖洗買賣
  • D 證券交易法第 155 條第 1 項第 3 款所定之相對委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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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有兩個人事先說好,像套招一樣在同一時間針對同一商品,一人喊買、一人喊賣,且價格都精準對上,這種「兩造套招」的特徵,在法律評價上與「內線消息」或「自己買賣」有何本質上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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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鎖定了正確答案!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證券交易法》中各種不同形式的市場操縱行為(Market Manipulation),你能從題幹中「甲與乙約定價格」、「相對行為」等關鍵字判斷出這屬於相對委託,顯見你對法條構成要件的掌握非常紮實。

相對委託的規範本旨

根據**《證券交易法》第 155 條第 1 項第 3 款**之規定,行為人主觀上必須具備「意圖抬高或壓低特定有價證券交易價格」之意圖,並在客觀上與他人通謀,以約定價格於自己買進或賣出時,使該他人同時為相對賣出或買進之行為。本題中,董事長甲為了拉抬股價,預先與好友乙說好價格並同步進行交易,完全符合本款「相對委託(Matched Orders)」的構成要件。雖然甲的動機包含製造交易活絡假象,但在手段上是透過「與他人約定相對成交」,故最精確的定罪應為第 3 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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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對委託與操縱行為
💡 禁止意圖操縱股價而與他人約定相對買賣之行為。
比較維度 相對委託 (§155 I ③) VS 沖洗買賣 (§155 I ⑤)
行為人數 二人以上(相互約定) 一人(同一人)
權利移轉 有實質移轉 無實質移轉(不改變所有權)
外觀特徵 對敲,製造交易熱絡假象 自我成交,製造交易量
💬兩者皆為操縱市場,核心區別在於「是否有他人配合」及「權利是否移轉」。
🧠 記憶技巧:相對委託找朋友(二人),沖洗買賣自己演(一人);皆有拉抬意圖在,證交刑責跑不掉。
⚠️ 常見陷阱:最常混淆「相對委託」與「沖洗買賣」。前者須有他人配合且有所有權移轉;後者為同一人委託買賣且無權利移轉。
沖洗買賣 操縱市場罪 連續交易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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