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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51 題

A 上櫃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為 1 千萬股,其股東張三與其關係人業已持有 A 公司股票 30 萬股,今張三擬再公開收購 A 公司股票 15 萬股,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張三公開收購之期間不得少於 30 日
  • B 為加速達到擬收購之數量,因此張三之太太在公開收購期間得私下向 A 公司其他股東購買 A 公司股票,但所購買之股票連同公開收購之股票不得超過 15 萬股
  • C 張三無須向主管機關申報即得進行公開收購行為
  • D 因公開收購人張三非為法人,故其不用製作交付公開收購說明書予應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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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法律之所以要求「公開收購」必須向主管機關申報,是為了保護市場透明度。然而,如果一個人的持股比例變動極小,小到不足以影響公司的經營權或市場行情時,法律是否還有必要強迫他履行繁雜的申報程序?在證券法規中,針對「重大影響力」或「大量持股」通常會設定一個特定的百分比門檻,你可以試著推論看看,這個『不必驚動主管機關』的最低比例門檻可能是多少百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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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觀念溫習:比例原則門檻規定

同學,你答對了!真的非常棒,這代表你已經掌握了《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中一個很重要的免申報例外規定喔。讓我們一起來回顧一下這題的解題思路吧!

  1. 門檻計算:首先,我們要清楚 $A$ 公司的總股數是 $1,000$ 萬股。張三和他的關係人原本就已經持有 $30$ 萬股了,現在他打算再收購 $15$ 萬股。所以,他們加起來的總持股會變成 $30 + 15 = 45$ 萬股。是不是很清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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