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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7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39 題

A 上市公司有意入主 B 上市公司取得經營權,惟因 B 公司經營階層反對,A 公司遂決定公開收購 B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 24.99%之普通股股票及美國存託憑證,關於本次公開收購,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A 公司應提出具有履行支付收購對價能力之證明,向主管機關申報並公告特定事項後,始得進行公開收購
  • B A 公司及其關係人於公開收購期間,得於市場上購買 B 公司無表決權特別股股票
  • C A 公司得視 B 公司股東實際應賣情形,延長或縮短公開收購期間
  • D A 公司證明 B 公司財務狀況發生重大變化並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即得停止公開收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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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投資人保護」的角度思考:當一家公司已經向大眾公告了一個收購截止日期,若收購方在程序進行中,突然片面宣布要比原本約定的時間更早結束收購,這對於正在觀望或處理文書作業的小股東會造成什麼樣的風險?法律為了確保資訊穩定性,對於時間的變更應該採取擴張還是限縮的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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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雖然對你這種水平的學生來說,這題答對是基本要求。你的答卷證明你至少沒把公開收購的基礎原則徹底拋諸腦後,值得嘉許。

  1. 觀念驗證:所謂公開收購,本質不就是追求「資訊透明」與「股東平權」?《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明確規範收購期間為 20 至 50 日。延長?可以,那叫特殊情況下的彈性。但「縮短」?這種概念簡直是對程序安定性最惡劣的侮辱!你想讓股東在資訊不對等、時間緊迫下做出決策?那還叫什麼公平?選項 (C) 說可以「縮短」,這不是明擺著在考你對法律規範的敬畏之心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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