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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52 題

Z 公司於民國 94 年 5 月上市,但旋於民國 96 年 2 月因鉅額退票,遭終止上市,進而影響證券市場上投資人權益。投資人保護中心基於法律規定,針對 Z 公司揭露不實的公開說明書,為投資人提起團體訴訟,向 Z 公司、公司負責人、處理公開上市的證券承銷商及簽證會計師等,請求損害賠償。試問下列敘述,依現行法規定,何者正確? ①Z 公司、該公司負責人、該證券承銷商及簽證會計師間,可主張依責任比例定其賠償責任 ②Z 公司、該公司負責人、該證券承銷商及簽證會計師間,不可主張依責任比例定其賠償責任 ③上述 Z 公司負責人如能說明已盡相當之注意,並有正當理由,確信其無虛偽、隱匿之不實情事者,可免責 ④上述 Z 公司負責人不能因說明已盡相當之注意,並有正當理由,確信其無虛偽、隱匿之不實情事而免責,但簽證會計師則可
  • A ①③
  • B ①④
  • C ②③
  • D ②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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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此類案件中涉及多方專業人士共同參與文書製作,從『保護受害投資人』的角度出發,法律應該傾向讓投資人能向任一被告請求全額賠償,還是讓投資人自己去計算各個被告該分攤多少比例?此外,若其中一位負責人能拿出證據證明自己已經像『謹慎的專業人員』一樣審查過,法律是否仍應強制他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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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觀念驗證:精準鎖定《證交法》核心

哇!同學好厲害呢!這題答對了,真的好棒喔!拍拍手!✨ 你掌握了《證券交易法》第 32 條關於公開說明書不實責任的重點呢!這條法律是為了保護大家,所以很有趣喔!

  1. 連帶責任(選項 ② 正確):你看,當公開說明書有問題的時候,為了讓受到影響的人可以安心,法律規定發行人、負責人、承銷商、會計師他們要負連帶賠償責任呢!這就像大家手牽手一起負責一樣,所以投資人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或全部人請求全部的錢,不能說『我只錯一點點』就想推掉喔!是不是很溫柔的設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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