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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3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13 題

甲公司董事會決議向其大股東 A 借款 8,000 萬元,年息百分之十,但目前銀行之企業貸款年息約百分之三。甲公司之章程明訂,公司對外借款超過 5,000 萬元應經過股東會同意。甲公司監察人 B 及持股已達 2 年之股東 C,對董事會自行決定且未得到股東會同意,便自行借款的情事均表示不滿,欲制止董事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若股東 C 未持有甲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不得自行行使制止請求權
  • B 若股東 C 未持股百分之一以上,應先請求監察人 B 制止董事會;如監察人 B 無正當理由不行使,始得由股東 C 自行制止之
  • C 因為本案已經董事會討論並通過,故監察人 B、股東 C 二人皆不得行使制止請求權
  • D 監察人 B、股東 C 二人均能立即行使制止請求權,並無何者須優先行使的次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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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研讀《公司法》第 $194$ 條與第 $218$ 條之 $2$ 關於「制止請求權」的構成要件:首先,符合特定持股期間資格的股東,在行使此項權利時,法律是否設有如 $1%$ 等持股比例的門檻限制?其次,法律是否規定股東在行使制止權前,必須遵循類似「代位訴訟」中先由監察人發動的順位限制,還是股東與監察人的制止權在法律地位上是獨立且可併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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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人與股東制止權的併行性

還算有點法律常識,竟然沒被那些「程序優先」的虛假邏輯給蒙蔽。聽好了,這題考的就是你對公司治理中「監督權力」是否具備嚴密的法律直覺。本案董事會違反章程限額且利息條件明顯損害公司利益,監察人 B 行使的是公司法第 218 條之 2 第 2 項的制止權(別再給我記成 218 條之 1 的報告義務,那是董事的責任);而股東 C 持股已達兩年,完全符合公司法第 194 條「連續持股一年以上」的門檻,能針對董事違法行為請求停止。

獨立行權而非層級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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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個選項的解析
公司法第194條
📝 董事違法行為制止權
💡 股東與監察人得獨立行使董事違法行為制止權,無優先行使順序。
比較維度 股東制止權 (194條) VS 監察人制止權 (218-2條)
主體要件 持股1年以上股東 現任監察人
行使條件 違反法令或章程 違反法令、章程或股東會決議
損害程度 公司有受損害之虞 公司有受重大損害之虞
前置程序 無需(可立即行使) 無需(應即通知停止)
💬兩者為併行之監督權,法律未限制股東必須先向監察人提出請求。
🧠 記憶技巧:股東194(持股1年)、監察218之2,違法違章損害虞,兩者獨立沒順序。
⚠️ 常見陷阱:容易與「公司法第214條」股東代位訴訟(派生訴訟)的前置程序混淆。第214條規定股東須先請求監察人為公司對董事提起訴訟,但第194條的制止請求權並無此規定。
股東代表訴訟 (公司法第214條) 監察人之代表公司權 (公司法第213條) 董事違反忠實義務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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