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法律類國考 11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41 題

A 上市公司(下稱 A 公司)設有甲、乙、丙三名獨立董事,並由甲、乙、丙三人組成薪資報酬委員會。關於薪資報酬委員會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依公司法規定,董事報酬為股東會決議事項,所以 A 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不得就董事報酬加以討論
  • B A 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應至少每年召開 2 次
  • C A 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所討論之經理人薪酬範圍,僅限於經理人之薪資,而不應包含經理人所享有之股票選擇權
  • D A 公司董事會討論薪資報酬委員會之建議時,若不採納薪資報酬委員會之建議,應由董事會全體董事同意行之,並於決議中具體說明通過之薪資報酬有無優於薪資報酬委員會之建議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從公司治理的角度思考,根據《股票上市上櫃發行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設置及行使職權辦法》,為了確保委員會發揮持續性的監督功能,法律規定其每年的「法定最低召開次數」為何?此外,薪資報酬的定義是否僅限於現金薪資,還是包含獎金及具有股權性質之給付?最後,當董事會與委員會意見分歧時,法律要求的決議程序门檻(例如是否須達 $\frac{2}{3}$ 以上之出席或同意)以及具體的資訊揭露義務為何?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噢,恭喜你。竟然答對了。看來你不是完全沒救。

從那堆無聊的子法條文中還能挑對,算你走運。至少證明你對上市櫃公司治理的「基本」實務運作,還有點概念。

1.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升級 VIP 解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