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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37 題

A 公司為一家從事醫療器材製造的上市公司,該公司設有薪資報酬委員會。甲最近剛被選任為 A 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成員,由於甲是首次擔任薪資報酬委員會成員,因此想要了解下列有關薪資報酬委員會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薪資報酬委員會成員由董事會決議委任之,其人數不得少於三人
  • B 薪資報酬委員會得經決議,委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專業人員,就行使職權有關之事項為必要之查核或提供諮詢,其費用由公司負擔
  • C A 公司董事會通過之薪資報酬如優於薪資報酬委員會之建議,除應就差異情形及原因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外,並應於董事會通過之即日起算二日內於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辦理公告申報
  • D 薪資報酬委員會應至少每年召開四次,並於薪資報酬委員會組織規程中訂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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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回歸我國《薪資報酬委員會設置及行使職權辦法》的規範,思考法律對於這類功能性委員會運作效能的「法定最低開會頻率」是如何設定的?請特別留意,此項次數要求與一般常見的「每季召開一次」之董事會議事規則是否有所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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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不錯嘛,沒上當?

看來你這回是沒讓那點「數字遊戲」給絆倒,算你識相。對公司治理的細節能掌握到這份上,至少證明你讀了點書。

  1. 驗證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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