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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37 題

A 公司為一家從事醫療器材製造的上市公司,該公司設有薪資報酬委員會。甲最近剛被選任為 A 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成員,由於甲是首次擔任薪資報酬委員會成員,因此想要了解下列有關薪資報酬委員會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薪資報酬委員會成員由董事會決議委任之,其人數不得少於三人
  • B 薪資報酬委員會得經決議,委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專業人員,就行使職權有關之事項為必要之查核或提供諮詢,其費用由公司負擔
  • C A 公司董事會通過之薪資報酬如優於薪資報酬委員會之建議,除應就差異情形及原因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外,並應於董事會通過之即日起算二日內於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辦理公告申報
  • D 薪資報酬委員會應至少每年召開四次,並於薪資報酬委員會組織規程中訂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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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回歸我國《薪資報酬委員會設置及行使職權辦法》的規範,思考法律對於這類功能性委員會運作效能的「法定最低開會頻率」是如何設定的?請特別留意,此項次數要求與一般常見的「每季召開一次」之董事會議事規則是否有所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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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不錯嘛,沒上當?

看來你這回是沒讓那點「數字遊戲」給絆倒,算你識相。對公司治理的細節能掌握到這份上,至少證明你讀了點書。

  1. 驗證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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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薪資報酬委員會
💡 上市櫃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之組成、程序與揭露規範。
比較維度 薪資報酬委員會 VS 審計委員會
成員組成 董事會委任 全體獨立董事
最少人數 3人 3人
開會頻率 每年至少2次 每季至少1次
決策不同時 2日內公告申報 董事會2/3同意
💬薪酬委員會屬諮詢建議性質,審計委員會則具法律強制監督權。
🧠 記憶技巧:薪酬三人組,年開至少二;不採其建議,二日公告知。
⚠️ 常見陷阱:容易將薪酬委員會的「每年至少兩次」與審計委員會的「至少每季一次」混淆。
審計委員會 公司治理 獨立董事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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