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法律類國考 111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39 題

從事工具機製造之 A 股份有限公司已登錄興櫃,資本額新臺幣 3 億元,最近一次全面改選董事為民國 109 年,有關該公司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應設置獨立董事
  • B 應設置薪資報酬委員會
  • C 若已設薪資報酬委員會,應由全體獨立董事擔任委員
  • D 若已設薪資報酬委員會,其職掌包括審議給付經理人之股票選擇權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深入探究「證券交易法」及其相關子法對於「薪資報酬委員會」成員組成之法律規範:法規是否強制要求該委員會之成員必須「全數」由具備獨立董事身分的人員擔任,抑或是允許具備專業資格與獨立性之外部人士參與?請務必區分其與成員必須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之「審計委員會」在組織構成上的差異性。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1. 大力肯定:精準掌握實務細節!

同學能從眾多行政命令與法律條文的交織中,精確辨識出薪資報酬委員會審計委員會在成員組成上的差異,實屬不易!這顯示你對《證券交易法》及相關授權辦法的法律架構已有極高程度的掌握,表現非常優秀。

2. 觀念驗證:為何 (C) 選項錯誤?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其他同學也在問 3
薪酬委員會的重點跟考點有什麼
獨立董事在各個公司的設置還有國考考點
為什麼薪酬委員會不需要全體獨董參加
📝 興櫃公司治理與薪酬規範
💡 興櫃公司強制設置獨董與薪酬委員會,且成員非全數須由獨董擔任。
比較維度 薪資報酬委員會 VS 審計委員會
成員組成 至少3人,至少1名獨董 至少3人,全體由獨董組成
召集人 應由獨立董事擔任 互推一人,應有一人為會計專家
設置範圍 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 上市、上櫃及達一定規模者
主要職能 董監及經理人薪酬績效 財報、內控、重大交易審議
💬審計委員會是『全獨董制』,薪資報酬委員會則是『獨董領銜制』。
🧠 記憶技巧:興櫃必設獨董、薪酬委;薪酬三人、一獨召集、非全獨。
⚠️ 常見陷阱:常誤以為薪資報酬委員會必須像「審計委員會」一樣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實際上薪酬委僅要求召集人為獨董,其餘可為專業人士。
審計委員會設置要件 獨立董事積極與消極資格 公司治理實務守則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公司負責人:董事、監察人與經理人之選任、職權及責任
查看更多「[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