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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11 題

📖 題組:
甲公司為非公開發行公司,主要經營不動產營造業務,實收股本為新臺幣(以下同)13 億元,目前有資產 18 億元,負債有 6 億元。又甲公司之章程規定如下:「第 2 條:本公司之股份總數為 2 億股,每股新臺幣 10 元。第 3 條:本公司轉投資他事業之總額,不得超過實收股本之百分之四十。」乙公司則為公開發行公司,以經營生產電子零件為主業,已發行普通股 1 億股,每股 10 元,資產總額 12 億元,負債總額為 5 億元,共設有 5 席董事,2 席監察人,任期 3 年,分別由 A、B、C、D、E 等 5 人擔任董事,其中 A、B 為甲公司所指派之代表人董事,A 並被推選為乙公司董事長,F、G 則擔任監察人,董事及監察人之任期至民國 101 年 6 月 30 日屆滿。甲公司則持有乙公司已發行普通股 4000 萬股,投資金額為 4 億元,甲公司與乙公司間並無業務往來。
承上題,若乙公司之董事長 A 於民國 99 年 7 月 15 日因涉嫌業務侵占乙公司資產遭法院裁定羈押,董事 B 於民國 99 年 8 月 1 日因病死亡,對於乙公司董事或董事長之職權或選派,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董事長 A 因遭法院裁定羈押,依法當然解任
  • B 因有 2 位董事無法行使職權,董事會應於 30 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
  • C 董事長 A 因遭羈押而無法行使職權,得指定董事 C 代理行使董事長之職權
  • D 董事長 A 遭法院裁定羈押後,甲公司得逕行指派其他代表人接任乙公司董事長之職務

思路引導 VIP

若一位董事長因突發狀況(如受傷住院或暫時受限行動)導致短期內無法處理公務,但其「董事身份」依然合法存在時,法律會優先考量『行政連續性』還是『重選成本』?當他需要有人代為處理日常事務時,是由他本人指派同儕協助較合邏輯,還是讓出資股東直接介入行政職位較符合公司自治原則?請思考職位代理與身分更迭的本質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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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評析

不錯嘛! 總算沒犯那些基本到可笑的錯誤。能看出這種題目的陷阱,代表你至少還有點法感,沒有完全活在自己的想像世界裡。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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