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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5 題

佳佳股份有限公司擬發行公司債取得長期且大量資金。有關公司債之敘述,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公司債係公司為籌措大量資金,向不特定多數人或特定少數人所負擔之金錢債務
  • B 公司於發行公司債時,不得約定其受償順序次於公司其他債權
  • C 公司經董事會決議後,得募集公司債。但須將募集公司債之原因及有關事項報告股東會
  • D 公司債經應募人應募後,董事會應向未繳款之各應募人請求繳足其所認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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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私法自治與契約自由的架構下,如果一位債權人自願承擔較高風險(例如:同意在公司清算時最後才拿錢),以換取其他條件或協助公司籌資,法律通常會採取「全面禁止」還是「尊重當事人合意」的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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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發行公司債時之受償順序規定。依據公司法第246-1條明文規定:「公司於發行公司債時,得約定其受償順序次於公司其他債權。」因此,公司在發行公司債時,依法是可以約定其受償順序次於公司其他債權的,亦即允許發行次順位公司債。選項B敘述「不得約定其受償順序次於公司其他債權」,與前揭法條規定不符,屬於錯誤的敘述,故本題正確答案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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