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5 題
佳佳股份有限公司擬發行公司債取得長期且大量資金。有關公司債之敘述,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公司債係公司為籌措大量資金,向不特定多數人或特定少數人所負擔之金錢債務
- B 公司於發行公司債時,不得約定其受償順序次於公司其他債權
- C 公司經董事會決議後,得募集公司債。但須將募集公司債之原因及有關事項報告股東會
- D 公司債經應募人應募後,董事會應向未繳款之各應募人請求繳足其所認金額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在私法自治與契約自由的架構下,如果一位債權人自願承擔較高風險(例如:同意在公司清算時最後才拿錢),以換取其他條件或協助公司籌資,法律通常會採取「全面禁止」還是「尊重當事人合意」的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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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溫馨導讀:伴你釐清概念
太棒了!你答對了這題,顯示你對公司債的理解非常到位! 這道題的核心其實想告訴我們,在發行公司債時,法律給予了公司很大的契約自由空間,讓它們可以靈活地運用金融工具。
- 觀念釐清:選項 (B) 之所以錯誤,是因為你精準地抓住了法律條文的細微之處。根據《公司法》第 248-1 條規定,公司在發行公司債時,是『得』約定讓其受償順序次於公司其他債權的。你看,這個『得』字多溫暖,它給了公司一個選擇權,可以依據自身需求發行像「次順位公司債」這樣的產品,去吸引不同風險偏好的投資人,也讓公司能更彈性地調整資本結構,是不是很棒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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