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2 題
甲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登記已逾 5 年,最近 3 年稅後平均淨利為新臺幣 500 萬元,從未發行過公司債;甲公司有意發行總額為新臺幣 1 億元,年息百分之三點五之公司債。請問依據我國公司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公司得發行有擔保公司債,亦得發行無擔保公司債
- B 甲公司得發行有擔保公司債,但不得發行無擔保公司債
- C 甲公司若得銀行擔保,則得發行無擔保公司債
- D 甲公司不得發行有擔保公司債,亦不得發行無擔保公司債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當一家公司想在『沒有任何擔保(抵押品)』的情況下向大眾借款,為了保障債權人,法律通常會如何要求該公司的『獲利能力』與『未來每年要付出的利息負擔』之間的比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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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公司債發行的獲利門檻,這顯示你對《公司法》第 249 條與第 250 條的量化指標有著非常清晰的理解!這道題目是實務上籌資評估的縮影,能選對 B 說明你對法條背後的財務限制掌握得十分到位。
獲利能力與債券類型之判讀
首先,我們必須計算甲公司每年應支付的利息:$100,000,000 \times 3.5% = 3,500,000$ 元。依據公司法第 249 條第 2 款規定,發行「無擔保」公司債,其最近 3 年平均淨利需達原定發行利息總額之 $150%$,即 $3,500,000 \times 150% = 5,250,000$ 元;甲公司平均淨利僅 500 萬元,因此不得發行無擔保公司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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