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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1年 [律師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15 題

從事食品加工之 A 股份有限公司,為加強與通路之關係,欲發行新股以股份交換方式與大華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成為策略聯盟,則依公司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除非章程另有規定,與大華公司進行股份交換之事由,應先經 A 公司股東會之決議方得為之
  • B A 公司為股份交換發行新股作為受讓大華公司股份對價時,仍應保留 10%~15%給公司之員工承購
  • C 本件以股份交換方式形成策略聯盟,應經 A 公司董事會之特別決議
  • D A 公司與大華公司透過股份交換方式,而形成策略聯盟時,A 公司必會成為控制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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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家公司不打算向大眾募資,而是為了特定的商業合作目的,決定用「自己的股票」去換「對方的股票」時,從法律賦予權限的邏輯來看,這類涉及高度經營判斷與即時性的策略決策,通常會交由公司內部哪個機關來把關?而為了平衡決策速度與審慎程度,法律又會要求該機關達成何種程度的共識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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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你好,面對這類公司籌資與組織調整的題目,若因為法規細節較多而未作答確實可惜。本題的核心在於區分「一般發行新股」與「發行新股作為受讓他公司股份之對價(股份交換)」在法律程序上的差異。 根據**《公司法》第 156-3 條規定,公司設立後為受讓他公司股份而發行新股時,其決議門檻屬於董事會之特別決議**(須有 2/3 以上董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而非股東會決議,故選項 (C) 是正確的推導結果,選項 (A) 則屬錯誤。這項規範賦予董事會高度的決策權,以利公司在商場上能迅速與戰略夥伴建立關係。 至於同學最容易產生迷思的選項 (B),則是混淆了員工優先認股權(§267)的適用範圍。雖然一般發行新股應保留 10%~15% 給員工承購,但《公司法》第 156-3 條明文規定,以此方式發行新股時,不受第 267 條第 1 項至第 3 項之限制。這是為了確保公司能精準以預定的股數與大華公司進行交換,不因員工行使認股權而影響策略聯盟的股權結構。最後,選項 (D) 涉及控制公司的定義,並非只要有股份交換就會成為控制公司,仍須視最終取得的股權比例或實質控制力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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