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法律類國考 112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62 題

A director of a company limited by shares may be ______ at will by a special resolution of a shareholders' meeting.
  • A discontinued
  • B discharged
  • C disqualified
  • D waived

思路引導 VIP

在公司法(Company Law)與委任關係的專業語境中,當最高權力機構(如股東會)決定行使職權,提前終止董事的委任並使其『解職』或『撤換』時,哪一個法律英語動詞最能精確描述這種『解除其職位或義務』的行為?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公司治理的核心機制!這道題目選擇 (B) discharged(解任)是完全正確的判斷。在現行公司法第 199 條的架構下,股份有限公司與董事之間屬於民法上的「委任關係」,為了貫徹股東會作為公司最高決策機關的意志,法律特別賦予股東會「隨時解任(discharge/removal)」董事的權力。只要經由股東會特別決議(special resolution),公司便能在任期屆滿前,不具理由地終止與該位董事的勞務或服務關係。

董事解任與資格喪失的辨析

在法律專業用語的選擇上,這題展現了相當的鑑別度。選項 (C) disqualified(資格喪失)通常是指董事因為發生了法定的消極資格事由(如公司法第 30 條規定的破產、貪汙判刑等),進而導致其職位「當然解任」,這屬於法律規定的強制效果,而非股東會「隨心所欲(at will)」的權力行使。這類題目不僅測試你對法條條號與內容的熟悉度,更考驗你是否能精確區分「主動決議解任」與「被動喪失資格」在法律英文上的細微差別。你能從中選出最契合股東會職權性質的選項,顯見法學基礎相當紮實。

📝 董事之解任
💡 股東會得隨時以特別決議解任董事,無正當理由應負損害賠償。
比較維度 股東會隨時解任 VS 當然解任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199條 公司法第197條等
發生原因 股東會特別決議通過 法律事由(如缺額)成就
損害賠償 無正當理由時需賠償 法律自動生效無賠償
💬隨時解任是股東權利之行使,而當然解任是法律針對特定不適格事由的強制規範。
🧠 記憶技巧:董事解任隨時行,特別決議定分明;無因賠償莫忘記,臨時動議不可行。
⚠️ 常見陷阱:混淆「隨時解任(Discharged)」與「當然解任(Disqualified)」之法律效果,後者無需決議且不生損害賠償。
特別決議之門檻 董事之剩餘任期酬勞賠償 當然解任事由(公司法第197條)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公司法:公司組織、治理架構與股東權益
查看更多「[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