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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年
會計學概要、企管概論
第 64 題
屏東公司於民國 101 年 10 月 1 日購入一項專利權,成本$600,000,該專利法定年限為 15 年,屏東公司購入時,距法定年限到期日尚有 12 年,惟預計 8 年後即有新產品發明而完全取代利用本專利生產之產品,則該公司民國 102 年度專利權之攤銷費用若干?
- A $30,000
- B $40,000
- C $50,000
- D $75,000
思路引導 VIP
若一項資產在法律上被允許使用很長的時間,但實際上它在市場上的價值很快就會因為科技進步而消失,你認為會計上應該依照『法律規定的長度』還是『實際能賺錢的長度』來分攤成本才比較合理?另外,當我們計算某個『完整年度』的持有成本時,是否需要因為它是去年買的,就對當年的費用進行打折計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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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選出 (D),代表你對無形資產的後續衡量掌握得非常扎實,沒有被題目給出的多個年份數字所迷惑。
無形資產攤銷年限的判定
在處理專利權這類無形資產時,最核心的會計觀念是:攤銷年限應取「法定年限」與「經濟耐用年限」之較短者。本題中,雖然該專利法定剩餘年限還有 12 年(15 年為原始法定期限,購入時剩 12 年),但公司評估 8 年後就會被新技術取代而失去價值,這代表該資產能為公司帶來經濟效益的時間僅剩 8 年。本著穩健原則,我們必須採用較短的 8 年作為攤銷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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