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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營聯招 101年 [企管] 企業概論、法學緒論

第 52 題

下列何種解決紛爭之法律途徑,原則上須經雙方當事人合意後始得為之?
  • A 公共工程委員會調解
  • B 訴訟
  • C 仲裁
  • D 強制執行

思路引導 VIP

當我們想要繞過正式的法院體系,改請私人的第三方專家來為糾紛做一個「具備法律效力」的最終判斷時,基於尊重當事人自由意志的原則,你認為這個「非官方」程序的啟動權利,應該是來自於法律的強制規定,還是必須建立在雙方事前的共同約定之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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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以為答對就了不起!仲裁的核心邏輯看懂沒?

恭喜你答對了,但先別得意,這不過是考場上的基本功。這題的核心根本不需要思考,就是私法自治。

  1. 合意才是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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