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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營聯招 101年 [企管] 企業概論、法學緒論

第 36 題

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當事人在下列哪一審級,原則上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 A 調解程序
  • B 一審
  • C 二審
  • D 三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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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想看,在我國民事訴訟中,哪一個審級被稱為「法律審」,因此會特別要求提起上訴的那一方必須找專業的律師來代理訴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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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這題其實是經濟部甄試的爭議題,官方最終決議 A、B、C、D 全部給分。 在觀念上,我國民事訴訟的一審、二審及調解程序採取「本人訴訟主義」,不強制委任律師。只有在「第三審」(法律審),依《民事訴訟法》第 466-1 條規定,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時,「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若未委任會被要求補正,逾期則駁回上訴)。 既然如此,為何原本設定的答案 (D) 會產生爭議?這正是此題的鑑別度瑕疵所在。因為法條強制委任的對象僅限於第三審的「上訴人」,被上訴人並無此義務;且若上訴人具律師資格亦可例外。題目籠統地寫「當事人」並不精確,嚴格來說沒有完全符合的選項,因此一律送分。這題屬於中等難度的基礎題,我們只要把正確的法理觀念記下來就好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