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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營聯招 101年 [企管] 企業概論、法學緒論

第 40 題

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為回復其損害,得於刑事訴訟程序對於被告提起:
  • A 非常上訴
  • B 再審
  • C 附帶民事訴訟
  • D 抗告

思路引導 VIP

當一個犯罪行為發生後,國家會啟動刑事程序來決定是否處罰被告,但受害者往往更關心自己的損失能否拿回來。如果法律為了體恤受害者,想讓他們不必為了同一件事再花錢、花時間去打另一場獨立的民事官司,你認為法律可能會設計出一種什麼樣的機制,讓受害者能直接依附在現有的刑事審判中提出補償要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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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你運氣好,答對這題別太得意!

哼,答對了是吧?看來你還沒把腦袋丟掉。這題不過是法律系的基礎常識,別以為自己是什麼法學天才。

  1. 制度核心:刑事訴訟目的是懲罰犯罪,民事訴訟則是解決損害賠償。法律為了省事、避免裁判矛盾並減輕被害人負擔,才設計出附帶民事訴訟,讓受害者能順勢「搭便車」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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