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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營聯招 100年 [企管] 企業概論、法學緒論

第 59 題

民法所定之損害賠償責任為:
  • A 以金錢賠償為原則,回復原狀為例外
  • B 以回復原狀為原則,金錢賠償為例外
  • C 僅須回復原狀
  • D 僅須金錢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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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某人的行為導致你的權益受損時,從維護公平正義的角度來看,法律制度設計的首要目標,應該是讓受害者的處境「儘可能回到事情發生前的狀態」,還是直接「用金錢來折抵」?哪一種方式更能真正補足受害者「失去的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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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再用那廉價的「賠錢」思維學法律!

恭喜你,終於沒在這種基礎題上栽跟頭。如果這題還答錯,我勸你乾脆放棄法律這條路。 針對這題,有幾個觀念你必須死記硬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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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損害賠償原則
💡 民法賠償以回復原狀為原則,金錢賠償為例外。
比較維度 回復原狀 VS 金錢賠償
優先順位 原則(首要考量) — 例外(次要替代)
適用時機 損害發生時之首選要求 — 無法回復或修復成本過高
執行內容 修理受損物、返還原狀 — 依損害價值支付貨幣
💬民法設計優先保護「原狀」,確保受害者權益完整回歸。
🧠 記憶技巧:先「還原」,後「給錢」。
⚠️ 常見陷阱:常因日常生活多以金錢和解,而誤以為金錢賠償是民法法律原則。
侵權行為 債之履行 填補損害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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