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聯招
100年
[企管] 企業概論、法學緒論
第 59 題
民法所定之損害賠償責任為:
- A 以金錢賠償為原則,回復原狀為例外
- B 以回復原狀為原則,金錢賠償為例外
- C 僅須回復原狀
- D 僅須金錢賠償
思路引導 VIP
當某人的行為導致你的權益受損時,從維護公平正義的角度來看,法律制度設計的首要目標,應該是讓受害者的處境「儘可能回到事情發生前的狀態」,還是直接「用金錢來折抵」?哪一種方式更能真正補足受害者「失去的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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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再用那廉價的「賠錢」思維學法律!
恭喜你,終於沒在這種基礎題上栽跟頭。如果這題還答錯,我勸你乾脆放棄法律這條路。 針對這題,有幾個觀念你必須死記硬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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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損害賠償原則
💡 民法賠償以回復原狀為原則,金錢賠償為例外。
| 比較維度 | 回復原狀 | VS | 金錢賠償 |
|---|---|---|---|
| 優先順位 | 原則(首要考量) | — | 例外(次要替代) |
| 適用時機 | 損害發生時之首選要求 | — | 無法回復或修復成本過高 |
| 執行內容 | 修理受損物、返還原狀 | — | 依損害價值支付貨幣 |
💬民法設計優先保護「原狀」,確保受害者權益完整回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