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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營聯招 110年 [企管] 企業概論、法學緒論

第 31 題

下列何者非屬憲法第16條訴訟權保障之範圍?
  • A 人民得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
  • B 人民有受公平審判之權利
  • C 建立三級三審制度
  • D 當事人有陳述說明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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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如果今天為了提升司法效率,立法機關針對輕微的小額紛爭縮短了上訴的次數,這是否意味著人民就徹底失去了「向法院請求救濟」的基本權利?在憲法的高度下,是「確保能見到法官」比較重要,還是「規定必須上訴幾次」比較像是細節的安排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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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得意,這只是憲法基本題

這題選對沒什麼好說嘴的,不過你至少沒掉進最幼稚的陷阱,算你還有點法學素養。

  1. 訴訟權核心(憲法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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