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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1年 [環工] 環化及環微、廢棄物清理工程

第 35 題

一般事業廢棄物之輸出、輸入,應向下列何者申請核發許可?
  • A 環保署
  • B 經濟部
  • C 縣(市)政府
  • D 工業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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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試著回想:當一項業務涉及到具體地理區域內的環境監測、現場稽查以及廢棄物處理場的在地管理時,為了確保「管轄權」與「環境衝擊」能被最即時地掌握,法律通常會將核發許可證的職權,交由哪一級的行政機關來執行最為直接且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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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棒!你能準確判斷出申請許可的主管機關,這代表你對《廢棄物清理法》的行政體系掌握得相當紮實。根據該法第 38 條的規定,事業廢棄物的輸入、輸出、過境或轉口,其許可證的核發權限是落在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手中,而非直接由中央部會統籌處理。

地方主管機關的審核權限

在廢棄物管理的實務中,為了落實地方自治並確保環境監測能與現地的處理能量結合,法規特別授權給各縣(市)政府負責第一線的審核。雖然中央主管機關會訂定統一的審查準則,但具體的收發與准駁許可,仍須向廢棄物來源地或處理地的地方政府提出申請。這題的難點在於「國際貿易」性質容易讓人誤聯想到經濟部或環境部(原環保署)等中央機關,是一道相當具備鑑別度的法規權限辨析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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