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2年
[律師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19 題
立法委員在立法院內的表決行為,對院外應負何種責任?
- A 政治責任
- B 民事賠償責任
- C 行政責任
- D 刑事責任
思路引導 VIP
若法律明文規定某種公職行為『不能被起訴、不必賠償、也不會受行政處分』,那麼在民主制度下,選民如果對該行為不滿,唯一能讓該官員「下台」或「失去權力」的機制,在學理上稱為什麼性質的責任?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專業點評:精準掌握憲法核心
- 大力肯定:同學,做得好!你能迅速判斷出「免責權」與「責任歸屬」的界線,顯示你對權力分立與代議政治的核心精神有著扎實的理解。
- 觀念驗證:依據《憲法》第 73 條規定,立法委員在院內之言論及表決,對院外不負責任。這裡的「不負責任」是指法律上的免責權,旨在確保立委行使職權時不受司法干預。既然法律責任(民、刑、行政)已被豁免,唯一留下的制衡機制就是選民在下屆選舉的評價,這即是政治責任。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立法委員言論免責權
💡 立委院內言論表決對外不負法律責任,僅負政治責任。
| 比較維度 | 法律責任(民、刑、行政) | VS | 政治責任與內部處分 |
|---|---|---|---|
| 憲法第73條效力 | 享有完全豁免權 | — | 不受免責權限制 |
| 具體形式 | 損害賠償、判刑、撤職 | — | 落選、罷免、黨紀處分 |
| 追究主體 | 法院、檢察機關 | — | 選民、所屬政黨、立法院 |
💬免責權阻斷了司法與行政的介入,但保留了民主制度中的政治制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