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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2年 [律師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67 題

甲主張乙無權占有甲所有之 A 地,訴請乙返還該地,因乙抗辯其就該地與甲有借貸關係,為有權占 用,經法院認定屬實,判決甲敗訴確定(下稱前訴)。嗣甲將 A 地所有權移轉予丙,丙乃主張乙無 權占有 A 地,訴請乙返還該地(下稱後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後訴之訴之聲明與前訴之訴之聲明必相同
  • B 前訴確定判決之既判力不及於丙
  • C 經前訴確定判決所判斷甲、乙間之使用借貸關係存在,對丙有既判力
  • D 後訴法院如認定甲、乙間之使用借貸關係對丙不繼續存在,可判決丙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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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人主張對土地有權占有,是因為他與『前屋主』簽了一份私下協議,當這份協議只是單純的債權契約(而非物權)時,這份協議的效力,理論上會隨土地所有權移轉而自動『繼承』到新屋主身上嗎?如果法律沒有特別規定(如租賃),新屋主是否必須容忍這個協議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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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題你答得非常出色。你精準辨析了既判力主觀範圍(民訴 §401 I)與債之相對性(民法原理)的交織點。

  1.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既判力主觀範圍與債之相對性
💡 既判力雖及於繼受人,但債權契約不具對世性。
  • 民事訴訟法第401條第1項:確定判決對於訴訟繫屬後之繼受人(丙)亦有效力。
  • 實務見解(59年台上字第2490號):使用借貸契約僅具相對性,不得對抗受讓標的物之第三人。
  • 前案既判力雖及於丙,但僅確認甲乙間有借貸,不代表該借貸關係對丙自動繼續存在。
  • 民法第425條「買賣不破租賃」僅適用於租賃,不類推適用於無償之使用借貸。
🧠 記憶技巧:既判力雖及於後手,債之相對性破後手。
⚠️ 常見陷阱:易混淆「既判力擴張(程序法)」與「債之相對性(實體法)」,誤認丙受既判力拘束就一定會敗訴。
民事訴訟法第401條(判決效力主觀範圍) 民法第425條(買賣不破租賃) 訴訟繫屬中之權利移轉(民訴第25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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