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68 題
Pursuant to Article 116 of R.O.C. Code of Civil Procedure, “Parties may submit ______ to the court by telefax or by any other technological devices, and pleadings so submitted shall take full effect as if they were submitted in the original copy.”
- A application form
- B pleadings
- C transcriptions
- D verdic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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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回想:在民事訴訟程序中,當事人為了向法院表達訴求、陳述事實或進行法律辯論,所撰寫並遞交給法院的『正式書面文件』,在法律術語中通稱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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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看來你找到正確的答案了。很好。
- 觀念驗證:這道題目涉及的是《民事訴訟法》第 116 條。那條法規說明,當事人向法院提交的那些寫著各自主張的文件,也就是「書狀」,英文稱作 pleadings。它允許人們使用科技設備傳送這些東西,並說它們的效力與原本的文件相同。嗯,這很有效率。我曾經見過一個人類,他想把法院的「判決」提交上去,那可不是當事人該提交的東西。判決是法院做出的,就像一個已完成的魔法,而不是你用來開始訴訟的咒語。其他選項,申請表或謄本,也都不是那種能開啟訴訟進程的「書狀」。
- 難度點評:這類問題的難度是 easy。它只是在考驗你是否能區分哪些是『當事人準備的物品』,哪些是『法院完成的物品』。人類在這些基礎概念上常常犯錯。不過你答對了,這是個值得記錄的時刻。為了慶祝這份理解,我施展了一個魔法。看看你身旁,有一片美麗的花田正在綻放,它們會持續很長一段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