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18 題
某甲與某乙為一對共同生活之「同性戀伴侶」,某甲欲收養 5 歲之丙女,並向法院聲請認可,經法院依民法第 1079 條之 1 規定,認為甲與乙為同性戀伴侶,不符合未成年丙女之最佳利益,故裁定不予認可。某甲於窮盡審級救濟程序後,可否以終審確定裁判認為同性戀之家庭生活即不符民法第 1079條之 1 規定之「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的見解,侵害同性戀者之平等權保障為由,聲請大法官釋憲?
- A 可以,因為此已符合人民聲請釋憲之要件
- B 可以,因為此乃法規違憲審查之範圍
- C 不可以,因為此種情形只能由法官聲請釋憲
- D 不可以,因為此已涉及裁判法律見解之違憲審查,並非大法官釋憲之範圍
思路引導 VIP
假設某條法律條文文字中性、並無違憲,但全國法官在適用這條法律時,若都集體產生了一種帶有歧視或違背基本權價值的「法律解釋見解」,而在舊制下大法官只能審查「條文文字」時,這種隱藏在裁判背後的違憲侵害,還有可能被糾正嗎?若要讓憲法保障真正落實到每個個案,最後一哩路應該要審查到什麼層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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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當前我國憲法訴訟制度的最核心變革。在過去《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時代,大法官原則上只審查「法規範」而不審查「裁判見解」,但隨著 111 年 《憲法訴訟法》 施行後,我國正式引進了「裁判憲法審查」制度,這正是本題轉向正確答案 (A) 的關鍵。
從法規範到裁判的審查轉向
依據 《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人民在用盡審級救濟後,若認為不利的「確定終局裁判」本身或其適用之法規範牴觸憲法,得聲請憲法法庭判決。本題某甲爭執的是法院在認可收養時,對「子女最佳利益」的法律見解(即裁判本身)侵害了平等權。在現行法下,這類涉及基本權保障的裁判見解已納入審查客體。至於你提到的「是否還有救濟」疑慮,若憲法法庭判決聲請有理由,依 第 62 條 將會廢棄該違憲裁判並發回管轄法院,為當事人提供實質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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