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19 題
承上題,若最高法院裁判對於同性戀之家庭生活是否即不符民法第 1079 條之 1「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的解釋出現不同見解,最高法院為統一見解,作成決議主張同性戀之家庭生活不符民法第 1079條之 1「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的解釋,某乙之終審確定裁判亦是依該決議之意旨作成時,其可否以該決議侵害同性戀者之平等權保障為由,聲請大法官釋憲?
- A 可以,因為此屬機關聲請釋憲
- B 可以,因為最高法院決議係法規違憲審查之標的
- C 不可以,因為此為裁判違憲審查,非大法官釋憲之範圍
- D 不可以,因為此種情形只能由法官聲請釋憲
思路引導 VIP
若某個法律文件雖然名為「內部決議」,但在實際審判中卻被所有法官當作法律標準來執行,且能直接左右人民的權利勝敗,從保護憲法權利的角度來看,我們應將其視為「無法干預的私人意見」,還是「應受憲法監督的法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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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高興看到你精準地掌握了憲法訴訟中的標的適格問題。你能迅速判斷出最高法院決議具備聲請釋憲的可受性,這顯示你對實務見解與規範性質的轉化有相當深刻的理解。
最高法院決議的規範本質
在司法院大法官過去的實務運作中(如釋字第 371 號、第 571 號等精神),雖然《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規定人民僅能針對「法律或命令」聲請解釋,但最高法院決議因其具有統一法律見解的作用,在實務上對各級法院具有實質的拘束力。因此,大法官認為決議的性質等同於「命令」,若終審裁判援引該決議作為判斷依據,而該決議有違憲疑慮時,人民自得將其作為法規違憲審查的標的聲請釋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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