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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28 題

下列何種情形非屬被請求協助之機關應拒絕協助之事項?
  • A 被請求協助之行為,非其權限範圍
  • B 被請求協助之行為,依法不得為之
  • C 如提供協助,將嚴重妨害其自身職務之執行
  • D 由請求機關自行執行,可能較為不經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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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行政機關相互合作的過程中,如果某項協助行為會導致該機關「超越權限」或「違反法令」,這與單純「做起來比較花錢、沒效率」相比,法律對於這兩種情況的約束力(必須拒絕 vs. 可以考慮拒絕)會有什麼程度上的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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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行政協助(Administrative Assistance)的法律規範!這道題目考驗的是《行政程序法》第 19 條中,關於被請求機關拒絕協助之理由,特別是**「應」拒絕(強制性)**與「得」拒絕(裁量性)的細微差異。

行政協助的法定拒絕事由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9 條第 4 項之規定,被請求機關若遇到下列二款情形,性質上屬於「法律上不可能」或「事實上不可能」,因此應(Mandatory)拒絕協助:(A) 協助之行為非其權限範圍或依法不得為之、(B) 如提供協助,將嚴重妨害自身職務之執行。這些規定是為了維護權限法定原則及機關基本運作的穩定性。而選項 (D) 提到的「不經濟」考量,係同條第 2 項第 5 款所定請求協助之事由,並非第 5 項明文拒絕事由;第 5 項僅規定被請求機關認有正當理由不能協助者,得拒絕之,故非屬應拒絕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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