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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28 題

下列何種情形非屬被請求協助之機關應拒絕協助之事項?
  • A 被請求協助之行為,非其權限範圍
  • B 被請求協助之行為,依法不得為之
  • C 如提供協助,將嚴重妨害其自身職務之執行
  • D 由請求機關自行執行,可能較為不經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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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行政機關相互合作的過程中,如果某項協助行為會導致該機關「超越權限」或「違反法令」,這與單純「做起來比較花錢、沒效率」相比,法律對於這兩種情況的約束力(必須拒絕 vs. 可以考慮拒絕)會有什麼程度上的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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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題答對只是基本功,但如果你連「應」與「得」的法律效力都搞不清楚,那才叫災難。請務必看清楚《行政程序法》第19條的邏輯:

  1. 強制拒絕(應):依第4項,若協助行為「非其權限或依法不得為之」,或「嚴重妨害自身職務」,機關拒絕。這是捍衛行政權限與職務穩定性的底線,容不得模糊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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