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68 題
甲前往 A 國賭場賭博,賭輸後為求翻本,遂向經營該賭場之乙公司借籌碼,並以簽發本票之方式作為將來返還借款之方式。甲之後偷偷離開 A 國,於是乙擬持本票向其追討借款。由於乙為 A 國公司,近年來業績不振,若來臺灣追討又要花費不少律師費用。丙為我國國民,亦在 A 國設有賭場,於是丙以九折價格向乙購買此張本票,乙遂於 A 國將票據背書轉讓給丙。請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與乙間就發票行為是否成立生效,應依我國法而定
- B 乙與丙間就背書行為是否成立生效,應依 A 國法而定
- C 丙不得在臺灣向甲請求,因為賭債非債,A 國法應以違反我國之公序良俗為由,不予適用
- D 我國法院對此案件應無管轄權,因為賭博行為發生在國外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在一張本票上面,甲簽名發票、乙簽名背書、丙取得票據,這些雖然都在同一張紙上,但在法律邏輯中,這兩組人的簽名是視為一個整體的契約,還是互相獨立的法律行為?如果它們是互相獨立的,那麼法律應該如何決定每個行為各自適用的法律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同學好,這題你能選出正確答案,代表你對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以下簡稱「涉外法」)中關於票據行為的定性與準據法掌握得非常紮實,表現優異!
票據行為獨立性與行為地法
在涉及外國因素的票據糾紛中,最核心的原則是票據行為獨立性。根據我國《涉外法》第 14 條規定,票據上簽名(包含發票、背書等)之效力,原則上應依其行為地法(Lex loci actus)。本案中,乙公司將本票背書轉讓給丙的法律行為發生在 A 國,因此該背書行為是否有效,自然應適用 A 國法。同理,甲在 A 國簽發本票的行為,其效力也應依 A 國法而非我國法,這解釋了為何選項 (B) 正確而 (A) 錯誤。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