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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7 題

憲法有關國民教育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受國民教育並非人民的權利
  • B 受國民教育的權利主體是父母
  • C 受國民教育的義務侵犯父母對於子女的教育權
  • D 學齡兒童一律受基本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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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法律強制規定某個年齡層的人「必須」進入學校,這項規定的出發點是為了限制個人的自由,還是為了保障每個人都能平等地獲得成長所需的基礎知能?若這項活動是為了保護學習者本身的發展,那麼這項法律保障的「對象」應該是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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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憲法關於教育權的核心概念。這題的切入點在於區分受教權的「權利與義務雙重性格」。依據憲法第 21 條規定,人民有受國民教育之權利與義務;因此選項 (A) 忽略了其權利面,而選項 (B) 則誤解了權利主體——受教權的主體應是學齡兒童本人,父母則是站在代為履行義務與保護者的地位。

國民教育的憲法義務與實務

關於正確答案 (D),這直接對應了憲法第 160 條第 1 項:「六歲至十二歲之學齡兒童,一律受基本教育,免納學費。」這是一種「制度性保障」,旨在確保國家未來的公民皆具備基礎知能。至於選項 (C),雖然父母確實擁有對子女的教育選擇權,但國民教育義務是為了落實兒童受教權所必須,兩者相輔相成,而非侵犯。本題屬於法律基礎觀念的辨析,難度不高,但能有效檢驗考生對法條文字與基本權歸屬的敏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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