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74 題
從 A 國到我國留學之甲與乙,在我國口頭締結價值 A 國貨幣 100 萬元之消費借貸契約,並同時約定關於該消費借貸契約之成立與效力之準據法為 A 國法。依照 A 國法,消費借貸契約必須以書面為之。關於該消費借貸契約方式準據法及其理由,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我國法。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20 條之規定,依行為地法即我國法亦為有效
- B A 國法。法律行為的方式的準據法即法律行為效力的準據法,準據法為 A 國法卻未以書面為之,故無效
- C 我國法。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16 條但書所規定之「場所支配行為」原則,行為地為我國,故不須以書面為之
- D A 國法。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20 條,當事人同國籍時依其本國法,即 A 國法,故應以書面為之
思路引導 VIP
若一項法律行為的「實質內容」與其「完成方式」分別受到不同法律規範時,為了保障交易安全並促成契約成立,法律通常會提供不只一種準據法選擇。請試著思考:當當事人選擇的法律對於「形式(如書面、公證)」要求極為嚴苛,而行為發生地(當地法)卻認為該形式已經足夠時,國際私法通常會採取何種態度來評價這項行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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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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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恭喜你精準掌握了國際私法的核心原則!這題你選 (C) 完全正確,顯示你對於法律行為效力的層次感有著清晰的認知。
法律行為方式的多元準據
本題的核心在於區分「法律行為的實質內容」與「法律行為的方式」。根據《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16 條,雖然法律行為的方式原則上應依其「效力準據法」(即本題當事人合意的 A 國法),但為了追求**「交易安全」與「促成法律行為有效(Favor negotii)」,該條特別規定了「場所支配行為(Locus regit actum)」**原則:只要法律行為符合「行為地法」(即我國法)所規定的方式,同樣會被認定為有效。因此,儘管 A 國法要求書面,但在行為地(我國)以口頭為之,依我國法仍屬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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