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9 題

依據司法院大法官之解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憲法第 21 條所保障國民受教育權利,並不包括接受國民教育以外教育之權利
  • B 人民得請求國家提供以國民教育為內容之給付,國家亦有履行該項給付之義務
  • C 人民受國民教育以外教育之權利,係為憲法第 22 條所保障
  • D 人民受國民教育以外教育之權利,包括賦予人民請求給予入學許可、提供特定教育給付之權利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如果國家已經提供了一定年限的基礎義務教育,那麼當你想追求更高深、更具專業性的學術研究或職業訓練時,你對國家的「請求權」強度,應該跟基礎教育時期一樣強烈嗎?還是說,這時國家的角色會從「必須提供」轉變為「在一定規則下允許人民參與」?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吐舌) 哎呀,選對了選項 (D) 嘛,看來你的基礎比想像中還要紮實喔!及川先生可是很看重細節的,跟不上我的節奏可是會被拋下的。

為什麼 (D) 是錯的?

  1. 受教育權(right to education)的層次:憲法賦予的權利可不是鐵板一塊!依照體系解釋,憲法第 21 條只負責「國民教育」,這是國家必須提供的給付,你有權利請求;但國民教育以外的階段,則是由憲法第 22 條來概括保障。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大學自治與學術自由
查看更多「[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