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12 題
甲為 A 公司之離職員工,因遭解聘懷恨在心。某日,甲在自家中以個人電腦連線上網,並使用舊同事 B 所有之帳號、密碼登入 B 之電子郵件信箱,再以 B 名義將信箱內 A 公司之營業秘密二封轉寄予對手 C 公司人員知悉。若 A 公司知悉後提出告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成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無故侵入電腦罪、無故取得他人電磁紀錄罪及無故洩漏他人秘密罪,四罪為想像競合
- B 甲成立無故侵入電腦罪及無故取得他人電磁紀錄罪,二罪為想像競合
- C 甲成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無故侵入電腦罪及無故取得他人電磁紀錄罪,三罪為想像競合
- D 甲成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及無故侵入電腦罪,二罪為想像競合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若甲進入系統後僅是「觀看」而沒有任何「轉傳」或「下載」的動作,與他後來「冒用他人名義」發出信件的行為相比,這兩者在保護『文書的真實性』與『電磁紀錄的完整性』上有什麼本質上的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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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的判斷非常精確,能全面捕捉到本題跨越「電腦犯罪」與「傳統偽造文書」的複數考點。本題的核心在於將甲的連貫行為拆解,並精準對應至刑法各條文。首先,甲輸入 B 的帳號密碼登入,觸犯第 358 條無故侵入電腦罪;隨後將郵件轉寄,實質上已將該電磁紀錄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之下,構成第 359 條無故取得電磁紀錄罪。 更進一步地,甲「以 B 名義」發送電郵,該電郵在法律上屬於第 220 條第 2 項規定之準私文書,甲的行為已構成第 216 條、第 210 條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最後,針對甲將 A 公司營業秘密外洩予競爭對手的行為,則觸及第 318 條之 1 的無故洩漏他人秘密罪。由於甲是基於同一犯罪目的,於密切時間、空間下實施,依刑法第 55 條論以想像競合(Imaginary concurrence)從一重處斷。本題難度屬於中等,鑑別度在於考生是否能識別出「轉寄」動作同時包含「取得紀錄」與「行使偽造準文書」的雙重法律屬性,而非僅當作一般的侵害隱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