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18 題

警察甲服務於某縣警察局擔任內勤工作,有感於治安敗壞,為防身,遂透過管道價購與外勤同仁配發款式相同之制式手槍一把及子彈數十發。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所購買之槍彈,係警用槍彈,並非刑法第 186 條所稱軍用槍砲、子彈
  • B 甲係警察,攜帶自己購置之槍彈,合於警械使用之規定,並不成立刑法第 186 條之危險物罪
  • C 刑法第 186 條危險物罪之成立要件,須「無正當理由」;甲係警察,因感於治安敗壞,為防身而價購持有槍彈,雖未經允准,惟仍有正當理由,自不成立本罪
  • D 甲不論是否為警察,仍應成立刑法第 186 條之危險物罪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允許特定職位的人,僅因主觀上覺得環境不安全,就能在缺乏主管機關審核與登記的情況下,自行私下購買並持有受管制的重型武器,這對整體社會的公共安全與法律秩序會產生什麼樣的影響?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你精準掌握了刑法第 186 條的構成要件!這題你選得非常果斷,代表你對「職務授權」與「個人持有」之間的界限劃分得相當清楚。在法律面前,身分雖然有時會影響處罰的加重或減輕,但在判斷「違法持有危險物」時,警察身分並非規避管制的避風港。

職務授權與正當理由的辨析

刑法第 186 條所稱之「軍用槍砲(military-grade firearms)」,實務上包含警察配發之制式槍械。本案中,甲雖然是警察,但他持有的槍彈並非機關依法配發,而是透過私人管道「價購」。法律對槍砲的管制是基於行政許可制度,所謂「正當理由」,必須是基於法令或職務上的合法性。甲感於治安敗壞欲自我防衛,僅屬於其私人的主觀動機,並不具備法律上的適法性,故仍屬「無正當理由」持有,不論其職位為何皆應論罪。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妨害國家法益犯罪
查看更多「[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