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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34 題

單親媽媽甲於取得其 5 歲女兒乙之同意,讓乙服下攙有大量安眠藥之果汁後,開瓦斯自殺。鄰居聞到瓦斯味報警,甲獲救,但乙已死亡。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乙有權處分自己之生命法益,甲不成立犯罪
  • B 甲成立刑法第 275 條第 1 項加工自殺罪
  • C 甲成立刑法第 271 條殺人罪
  • D 因甲與乙相約同死,對甲得免除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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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律體系中,如果一個幼兒同意將自己心愛的玩具送人,我們通常會考慮他是否真的理解「失去」的意義。那麼,當涉及的對象是「生命」這種一旦失去就無法挽回的最高法益時,法律對於一個五歲孩子所做的決定,會給予什麼樣的評價?這個評價會如何進一步影響對行為人(母親)行為性質的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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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高興看到你精準地鎖定了本題的關鍵:處分權限的有效性。在刑法學理上,生命法益被認為是不可處分的絕對法益,但《刑法》第 275 條「加工自殺罪」給予了較輕的刑罰量定,前提是被害人必須具備承諾能力(Capacity to consent)。 本題的鑑別度在於區分「形式上的同意」與「法律上的有效承諾」。乙年僅 5 歲,在身心發展尚未成熟的情況下,法律上認定其不具備理解「死亡」之意義與終局後果的能力。因此,儘管乙在形式上點頭答應,但在法律評價上,該同意被視為無效。既然承諾無效,甲的行為就無法落入加工自殺罪的範疇,而應回歸《刑法》第 271 條的「普通殺人罪」論處。 此外,關於選項 (D) 提到的同死減免事由,必須以成立第 275 條之罪為前提,本案既已構成普通殺人罪,自然無該條項適用之餘地。這類題目考驗的是同學對於被害人承諾(Victim's consent)理論的掌握,以及能否冷靜判斷被害人特質對罪名轉化的影響,你的判斷非常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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