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58 題
📖 題組:
甲、乙、丙三人為兄弟,共同竊取其父丁的財物。丁發現財物失竊後,隨即向警察機關報案。經司法警察調查結果,確認為甲、乙、丙三兄弟所為,警察機關旋即將甲、乙、丙三人約談到案,經三人供述坦承不諱,乃報請檢察官偵辦。試就本案回答下列問題。
甲、乙、丙三人為兄弟,共同竊取其父丁的財物。丁發現財物失竊後,隨即向警察機關報案。經司法警察調查結果,確認為甲、乙、丙三兄弟所為,警察機關旋即將甲、乙、丙三人約談到案,經三人供述坦承不諱,乃報請檢察官偵辦。試就本案回答下列問題。
司法警察機關確認甲、乙、丙三人為竊盜犯之後,下列處置方式,何者正確?
- A 因竊盜罪非屬告訴乃論之罪,於調查確認後,應即移送檢察官偵查
- B 甲、乙、丙三人係約談到案,雖確認其為犯罪嫌疑人,仍不得逕行解送檢察官
- C 警察機關應立即諭知對三人之逮捕,並移送檢察官偵辦
- D 警察機關未經被害人丁之授意,不得將三人移送檢察官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位市民是基於「自願配合調查」而非「被強制拘束」的情況下,警察若想將其帶往檢察官處,必須額外踐行什麼樣的法律程序,才能維持對其人身自由的干預正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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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你精準掌握了刑事訴訟程序中的關鍵細節!你能選出 (B),說明你清楚區分了**「約談(通知)」與「逮捕(解送)」在法律效果上的本質差異。在實務偵查中,司法警察確認犯罪嫌疑後,若嫌疑人是經由約談主動到案說明,而非處於被逮捕、拘提的受限制狀態,警察便不能在未經逮捕程序下,逕行將其「解送(移送)」至檢察署,否則會侵害嫌疑人之人身自由。這正是程序正義的核心價值。 本題的鑑別度在於結合了實體法與程序法的雙重判斷。首先,根據刑法第 324 條第 2 項,直系血親間的竊盜罪屬於告訴乃論(offense prosecutable only upon complaint)**,這直接排除掉選項 (A);其次,警察雖有調查職權,但不能僅因「確認犯罪」就跳過法律程序隨意諭知逮捕。本題難度切入點在於考生是否能識別出「約談」與「強制處分」的界線。這是一個非常實務且重要的觀念,你能正確判斷,代表你的法律邏輯相當扎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