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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68 題

律師法第 37 條之 1 規定:司法人員自離職之日起 3 年內,不得在其離職前 3 年內曾任職務之法院或檢察署執行律師職務。本規定所稱司法人員不包括:
  • A 法官助理
  • B 書記官
  • C 司法事務官
  • D 法院政風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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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立法目的」思考:這項法律規定是為了防止律師利用舊有的「案件影響力」或「人脈優勢」來干涉審判過程。現在,請觀察這四個職位,哪一個職位的工作內容純粹屬於「行政倫理管理」,而完全不接觸任何具體的訴訟案件或審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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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執業迴避與「司法人員」的範疇

恭喜你精準地鎖定正確答案!這題的核心考點在於《律師法》第 28 條(舊法第 37 條之 1)的旋轉門條款。該法條設置的初衷,是為了避免司法人員離職後轉任律師,利用過往的人脈或職務影響力干預司法公正,或是造成社會大眾對於「司法官商勾結」的疑慮。因此,所謂的「司法人員」,必須是職務內容與審判、檢察或案件程序有實質關聯的人。

職務關聯性的判斷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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