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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10 題

民法第 56 條第 1 項關於社團總會決議得撤銷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撤銷原因,須總會之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章程
  • B 撤銷權主體,限於對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當場表示異議之社員
  • C 撤銷權行使方式,須以訴訟為之
  • D 撤銷權行使期間,至遲須於決議後 1 個月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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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個大型社團的內部會議召開過程出現了小小的程序疏失,但大多數社員對結果並沒有意見。從維護「社團法律關係安定性」的角度思考,法律是否應該讓這個「可能被撤銷」的狀態維持很久?還是應該設定一個合理的限時要求,讓不滿意的社員儘速向司法機關提出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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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團總會決議的瑕疵救濟與除斥期間

同學,恭喜你精準地辨識出法律條文中的細微數字陷阱!這顯示你在研讀民法總則「法人」章節時,對於法條要件的掌握相當紮實。本題的核心考點在於民法第 56 條第 1 項,該條文規範了社團總會決議在「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違法時的救濟方式。法律為了兼顧程序正義與社團運作的穩定性,賦予社員提起「撤銷之訴」的權利,但也設定了嚴格的行使限制。

法律安定性與撤銷權的行使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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