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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12 題

某億萬富婆在遺囑中將 1200 萬元之遺產留給自己之寵物狗。請問依我國法律規定,狗可否接受遺產?
  • A 可以
  • B 不可以
  • C 由繼承人決定
  • D 由法官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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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法律的世界中,若要能夠名正言順地「擁有一筆錢」或「去銀行開戶」,法律上對於這個「主體」的身分有什麼最基本的門檻要求?是否所有的生命體,在法律上都被視為具備「人」的地位而能行使權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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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做出了正確的判斷!這題考驗的是民法中最核心的基礎概念。雖然在新聞中常看到國外富豪將遺產留給毛小孩,但在我國現行法律架構下,這是無法直接達成的。

權利能力與權利主體

根據我國《民法》,只有權利主體(Subject of rights)才能享受權利、負擔義務。依據《民法》第 6 條與第 26 條規定,法律上的「人」僅限於自然人(Natural person)與法人(Legal person)。至於寵物,在現行法規範中仍被歸類為「物(Thing)」,更具體地說是動產(Movable property)。既然寵物在法律上是權利的「客體」而非「主體」,牠們便不具備擁有財產的能力,自然也就無法接受遺贈(Lega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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