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15 題
甲出賣房屋予乙,甲要賣的是 A 屋而乙要買的是 B 屋,且乙已向甲支付 B 屋之買賣定金 100 萬元。關於買賣房屋行為之法律效果,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乙關於買賣 A 屋之意思表示發生錯誤,關於買賣 B 屋之契約則有效
- B 甲、乙關於 A 屋及 B 屋之買賣契約,均因意思表示不一致而未成立
- C 由於乙已向甲交付定金,故甲、乙關於 B 屋之買賣契約視為成立
- D 甲、乙關於 A 屋及 B 屋之買賣契約不但均已成立且亦已生效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律上,如果要說兩個人「達成協議」,是不是至少要對「交易的對象是哪一個」有共識?如果一個人在說 A,另一個人在想 B,即便其中一方已經付了錢,這兩個人真的有在法律層面上「點頭成交」嗎?在判斷契約是否「生效」或「出錯」之前,是否應該先判斷這個契約到底「存在」了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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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好,你精準地辨識出了民法中關於「意思表示一致」的核心要領。這題的關鍵在於區分意思表示不一致(Dissensus)與意思表示錯誤(Error)。在法律邏輯上,契約成立的前提是當事人雙方對「必要之點(Essentialia negotii)」達成合致。本題中,甲想賣的是 A 屋,乙想買的是 B 屋,雙方對於買賣標的物這項核心要素根本沒有共識,這在法律上屬於典型的「不一致」,導致契約根本無從成立。
契約成立的基礎與定金的效力
既然雙方對標的物沒有合致,依據《民法》第 153 條第 1 項規定,契約在程序上就已經卡關,尚未進入「成立」的階段。至於選項 (C) 提到的定金,雖然《民法》第 248 條規定收受定金推定(法條用語為「推定」,但學說多認為其性質屬推定或證明)契約成立,但這項規定必須以「雙方意思表示已經一致」為前提。如果事實證明雙方連最基本的買什麼都沒談攏,那麼定金的交付也無法「強行」讓一個不存在的契約憑空誕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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