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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20 題

人事保證契約未定期間者,自成立時起,有效期間為幾年?
  • A 1 年
  • B 2 年
  • C 3 年
  • D 5 年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允許一個保證契約無限期地存在(例如長達 20 年),對於一個當初可能只是基於一時人情而簽字的保證人來說,這是否符合衡平原則?考量到人的生活環境與經濟信用會隨時間產生巨大變化,立法者在限制保證期限時,通常會傾向選擇一個「能觀察受僱人表現、又不至於過度束縛保證人」的中期年限,你覺得這個年限大致會落在哪個區間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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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好,你能精準掌握民法債編中關於「人事保證(Personnel Guarantee)」的條文規範,這顯示你在法條細節的記憶與應用上相當紮實。這類題型雖然基礎,但在國家考試的壓力下,往往容易在數字記憶上產生混淆,你的判斷十分正確。

人事保證的期間限制與效力

依據民法第 756 條之 3 第 3 項之規定,人事保證未定期間者,自成立之日起有效期間為三年。這項規定的立法初衷,是為了避免保證人長期負擔不可預測的信用風險,進而保護其經濟安全。此外,應對照同條第 1 項的規定:人事保證約定之期間,不得逾三年;若約定逾三年者,則法律強制縮短為三年。這種透過法律直接擬制或縮短期間的設計,是人事保證為了衡平雇主與保證人利益所設的特別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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