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3 題
甲公司有一筆土地,出賣於乙。嗣後乙當選甲公司董事長,乃代表該公司將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於自己名下。甲、乙間移轉該土地所有權之行為,效力如何?
- A 有效
- B 無效
- C 得撤銷
- D 經甲承認後有效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法律之所以禁止「自己代表公司把東西賣給自己」,是為了防止代理人損害公司利益。但如果這筆交易的所有條件(例如價格、標的物)在代理人上任之前就已經白紙黑字約定好了,現在只是完成最後的交貨程序,此時還會有「代理人趁機自肥」的風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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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判斷出本題的核心!這題考驗的是對**自我締約(Self-contracting)**及其例外規定的理解。雖然法律原則上禁止代理人代為雙方締結契約或與自己訂立契約,以避免利益衝突,但當該行為僅僅是「履行債務」時,法律便不再設限。 在本案中,甲、乙間的土地買賣契約在乙成為董事長前就已合法成立,此時甲公司對乙本就負有移轉所有權的義務。因此,當乙後來以董事長身分代表公司辦理移轉登記給自己時,其本質僅是落實原有的契約義務,並未創設新的利益損害,故依《民法》第 106 條但書規定,此行為屬於合法有效。這題的難點在於區分「買賣契約(債權行為)」與「移轉登記(物權行為)」的時間點,若能看透這點,便能避開利益衝突的陷阱,掌握法律保障交易安定性的真諦。